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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未进入竣工验收的原因分析

摘要: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原因和防止措施?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原因和防止措施包括哪些呢,下面中达咨询为大家带来相关内容介绍以供参...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原因和防止措施?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原因和防止措施包括哪些呢,下面中达咨询为大家带来相关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一、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特点1. 影响质量的因素多建筑工程的设计、材料、机械、地形地貌、地质条件、水文、气象、施工工艺、操作方法、技术措施、管理制度、投资成本、建设周期等都直接影响施工项目的质量。2. 易产生质量变异及质量波动大工程项目的施工没有固定的生产流水线,没有规范化的生产工艺和完善的检测技术,也没有成套的生产设备和稳定的生产环境,再加上影响项目施工质量的偶然性因素和系统性因素都较多,因此,工程质量很容易发生变异。3. 质量检查不能解体、拆卸及终检的局限性工程项目建成后, 不可能像某些工业产品那样,再拆卸或解体检查内在的质量,工程项目的质量存在着隐蔽性;工程项目的终检无法进行工程内在质量的检验,发现隐蔽的质量缺陷。而且即使发现质量有问题,也不可能像某些工业产品那样重新更换零件或像工业产品那样实行包换。4. 质量受投资、进度的制约项目的施工质量受投资、进度的制约较大。如一般情况下,投资大、进度慢,质量就好;反之,质量则差。因此,项目在施工中,必须正确处理质量、投资、进度三者之间的关系,使其达到对立统一。5. 评价方法的特殊性工程质量的检查评定及验收是按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进行的。隐蔽工程在隐蔽前要检查合格后验收,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要进行抽样检测。二、建筑工程质量存在的问题建筑工程质量存在的问题主要有水泥地面空鼓、开裂、起皮、起砂, 厨卫、屋面、外墙渗漏严重,门窗缝隙大,下水道堵塞,厕浴间地面倒坡、积水, 滴水线向内斜导等等现象,有的建筑出现严重的不均匀沉降,个别建筑甚至发生整体坍塌事故等。三、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原因分析1. 施工方面的原因(1)工程施工队伍素质过低。工人技术素质较低,操作不按规程顺序进行,尤其是许多未经过专业训练的农民工涌入建筑行业,大多都是属于无证上岗。就目前统计, 农民工、合同工占总数的2 /3,施工现场直接从事操作的工人中, 90%的都是流动性质的农民工。专业技术人员的缺乏,无法保障房屋建筑工程的规范性施工。(2)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建立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工序与工序、工种与工种之间没有严格的交接措施,前道工序留下的隐患,后道工序施工者不但不及时处理,甚至蓄意隐蔽。(3)施工管理混乱。施工现场成品和半成品乱堆乱放,随意损坏,严重地影响整体工程质量。2. 材料选用方面的原因为了节约投资,尽可能的追求利润,选用材料及设备的质量低劣而造成的质量问题也是比较常见的,造成的后果也是相当严重的。3. 设计方面的原因因设计技术人员的整体水平不高,加上没有充分考虑到实际情况。因此,设计出的作品不尽合理,给建筑物造成潜在的隐患。如:厨房和卫生间设计选用空心楼板,且不作防水层,上下水管道穿越楼板不加套管等造成渗漏;在楼地面的做法上,预制空心板上先抹找平层而后作面层, 按这种设计施工的地面和天棚, 绝大多数易产生裂纹。4. 工程造价过低房屋工程的质量问题和工程的造价有直接的关系,造价过低廉的材料与配件,材料质量无保证。房屋工程的投资价格应严格控制,应当符合使用要求,适当的节约而不是盲目的压低造价。5. 现场监理不到位个别监理单位项目监理机构的现场监理质量控制体系不健全,人员资格、配备不符合要求,存在监理人员无证上岗的现象,监理人员对材料、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未进行严格审查,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就进入下道工序施工。四、建筑工程质量问题防治措施1. 制订治理质量问题方案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对于质量通病进行治理, 分期分批,有重点有目地来控制。同时组织、协调技术、科研力量公关,抓住重点, 以点带面, 制定行之有效的治理方案。2. 消除设计欠缺出现的质量问题对于有问题的质量工程应通过改进设计方案来治理, 同时设计人员应与施工人员作好技术交底工作, 听取他们的意见,修改设计中欠缺之处, 为了使设计切合实际和避免差错, 设计人员不仅要经常去现场参加实践, 积累设计经验外, 还应学习有关施工验收规范及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设计人员应考虑业主投资的综合效益, 如果设计考虑周到, 即使建造工程的造价难以降低, 也可以使有效地减少质量问题, 建成之后减少维修费用。3. 提高施工企业的综合素质, 改进施工工艺, 提高质量意识施工企业人员的综合素质直接影响着工程的质量。因此提高施工队伍的整体素质, 铸就企业的能工巧匠。4. 积极采用科技成果, 努力提高施工技术水平施工质量控制与技术因素息息相关, 为了工程质量, 要重视新技术, 新工艺的先进性, 适用性。在施工的全过程要建立符合技术要求的工艺流程, 质量标准, 操作规程, 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 不断地改进和提高施工技术以及工艺水平, 确保工程质量。5. 重点把好材料、制品及设备质量关购入的材料、制品在使用前, 必须严格按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和检测, 合格后方可使用。建立稳定的资源基地和供货关系, 也是保证工程质量、提高经济效益、增强市场竞争的重要途径。五、结语百年大计,质量为本。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关系到人们日常生活和生命、财产安全。而建筑工程的施工是一种复杂的多工种协同操作、多项技术的交叉综合应用过程,包括了由熟悉与会审图样、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开始, 到施工过程中的商洽管理、质量检验、直至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全过程中的各项技术工作,贯穿着整个施工过程。我们必须以规范、规程为标准,严格操作、科学管理。用认真的态度控制好每个环节,才能造出更多的优质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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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事故原因分析?

工程质量事故原因分析具体内容是什么,下面中达咨询为大家解答。

工程质量事故的表现形式千差万别,类型多种多样,例如结构倒塌、倾斜、错位、不均匀或超量沉陷、变形、开裂、渗漏、破坏、强度不足、尺寸偏差过大等,但究其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违背基本建设法规

1)违反基本建设程序

基本建设程序是工程项目建设过程及其客观规律的反映,但有些工程不按基建程序办事。例如未做好调查分析就拍板定案;未搞清地质情况就仓促开工;边设计、边施工;无图施工,不经竣工验收就交付使用等,它们常是导致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重要原因。

2)违反有关法规和工程合同的规定

例如:无证设计;无证施工;越级设计;越级施工;工程招、投标中的不公平竞争;超常的低价中标;擅自转包或分包;多次转包;擅自修改设计等。

2.工程地质勘察失误或地基处理失误

1)工程地质勘察失误

诸如未认真进行地质勘察或勘探时钻孔深度、间距、范围不符合规定要求,地质勘察报告不详细、不准确、不能全面反映实际的地基情况等,从而使得或地下情况不清,或对基岩起伏、土层分布误判,或未查清地下软土层、墓穴、孔洞等,它们均会导致采用不恰当或错误的基础方案,造成地基不均匀沉降、失稳使上部结构或墙体开裂、破坏,或引发建筑物倾斜、倒塌等质量事故。

2)地基处理失误

对软弱土、杂填土、冲填土、大孔性土或湿陷性黄土、膨胀土、红黏土、溶岩、土洞、岩层出露等不均匀地基未进行处理或处理不当也是导致重大事故的原因。必须根据不同地基的特点,从地基处理、结构措施、防水措施、施工措施等方面综合考虑,加以治理。

3.设计计算失误

诸如盲目套用图纸、采用不正确的结构方案、计算简图与实际受力情况不符、荷载取值过小、内力分析有误、沉降缝或变形缝设置不当、悬挑结构未进行抗倾覆验算以及计算错误等,都是引发质量事故的隐患。

4.建筑材料及制品不合格

诸如钢筋物理力学性能不良会导致钢筋混凝土结构产生裂缝或脆性破坏;骨料中活性氧化硅会导致碱骨料反应使混凝土产生裂缝;水泥安定性不良会造成混凝土爆裂;水泥受潮、过期、结块,砂石含泥量及有害物含量、外加剂掺量等不符合要求时,会影响混凝土强度、和易性、密实性、抗渗性,从而导致混凝土结构强度不足、裂缝、渗漏、蜂窝等质量事故。此外,预制构件断面尺寸不足,支承锚固长度不足,未可靠地建立预应力值,漏放或少放钢筋,板面开裂等均可能出现断裂、坍塌事故。

5.施工与管理失控

施工与管理失控是造成大量质量事故的常见原因。其主要表现为:

(1)未经设计部门同意,擅自修改设计,或不按图施工。例如,将铰接做成刚接,将简支梁做成连续梁;用光圆钢筋代替异形钢筋等,导致结构破坏。挡土墙不按图设滤水层、排水孔,导致压力增大,墙体破坏或倾覆。

(2)图纸未经会审即仓促施工,或不熟悉图纸,盲目施工。

(3)不按有关的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施工。例如,浇筑混凝土时振捣不良;造成薄弱部位;砖砌体包心砌筑,上下通缝,灰浆不均匀饱满等均能导致砖墙或砖柱破坏。

(4)不懂装懂,蛮干施工,例如,将钢筋混凝土预制梁倒置吊装;将悬挑结构钢筋放在受压区等均将导致结构破坏,造成严重后果。

(5)管理紊乱,施工方案考虑不周,施工顺序错误,技术交底不清,违章作业,疏于检查、验收等,均可能导致质量事故。

6.自然条件影响

空气温度、湿度、暴雨、风、浪、洪水、雷电、日晒等均可能成为质量事故的诱因,施工中应特别注意并采取有效的措施预防。

7.建筑结构或设施的使用不当

对建筑物或设施使用不当也易造成质量事故。例如,未经校核验算就任意对建筑物加层;任意拆除承重结构部位;任意在结构物上开槽、打洞、削弱承重结构截面等也会引起质量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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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范围和标准?

竣工验收一般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工程已按批准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2、各单位工程能正常运行;3、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4、归档资料符合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5、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等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工程主要建筑物安全保护范围内的迁建和工程管理土地征用已经完成;6、工程投资已经全部到位;7、竣工决算已经完成并通过竣工审计。但下列情况也可进入竣工验收:1、个别单位工程尚未建成,但不影响主体工程正常运行和效益发挥,验收时应给该单位工程留足投资,并作出完建安排;2、由于特殊原因致使少量尾工不能完成,但不影响工程正常安全运行。验收时应对尾工进行审核,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完成。

范围:1、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设计完成;2、检查工程质量,评定工程等级,对工程缺陷提出处理要求;3、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4、按照合同要求,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移交工程。

标准:1、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2、国家对各建设项目的质量标准及验收规范、规程。

项目如不及时验收会造成什么影响?

施工完毕以后,一定要及时提交竣工资料和验收报告。这

承包人不提交竣工资料,即便完成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施工任务,发包人也是无法进行验收的。另外,建设工程的工期,不是从开工日到施工完毕之日的期限,而是从开工日到工程验收合格之日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司法解释》)第十四条,对竣工日期进行了以下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可见,承包人提交竣工资料和验收报告,是发包人是否拖延验收的参照物,承包人不提交,就不存在发包人拖延验收的问题。承包人未及时提交竣工资料,导致工程验收滞后,应当由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的责任。

《最高院司法解释》 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依据这一规定,未经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又以使用部分主张工程质量权利的,不予支持。不予支持的意思是,发包人原来享有的工程质量权利,从擅自使用以后,不再受法律保护。让我们先来看看发包人对于工程质量的权利都包括哪些内容。依据法律规定和建设工程的交易习惯,发包人对于工程质量具有四项基本权利:第一、发包人有要求承包人配合验收,达到工程质量合格的权利;第二、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有不结算工程款的权利;第三、验收合格以前的质量缺陷,发包人有要求承包人整改的权利;第四、验收合格以后的质量缺陷,发包人有要求承包人保修的权利。

如何理解建设工程未验收,发包人使用后,发生的质量问题

建设工程未验收,发包人使用后,视为工程合格,但不是发生质量问题就没有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13.2.2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2)、(3)、(4)略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13.2.3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希望能够帮到你。

愿与网友交流。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分析?

核心提示:施工单位工程完工之日和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之间经常会有时间差,究竟以哪一个时间认定为竣工时间,对当事人来说至关重要,因为它涉及工程款的支付时间和利息的起算时间、承包人是否构成逾期竣工违约或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数额、工程风险转移等重要问题。本案例将为您详细解读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各处法律责任。

案情简介

2005年4月6日,中冠公司与开天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中冠公司将其厂房、办公楼、生活楼、门卫、室外等工程发包给开天公司施工;合同工期为215天,合同签订后按实际开工报告为开工日期;合同通用条款第14.1和 14.2条约定,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专用条款第35.2条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每延迟竣工一天罚款5,000元计算。

合同签订后,2005年6月10日,双方确认工程开工,按照合同约定,应于2006年1月10日竣工。2005年8月11日,开天公司向中冠公司出具申请报告一份,以2005年8月因台风等原因申请工期顺延5天,中冠公司盖章同意。2006年6月26日、7月5日,中冠公司代理人分别发函给开天公司,要求开天公司加快施工工程,并要求追究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2006年9月29日,开天公司向中冠公司发函称系争工程已全部达到竣工验收条件,请求开天公司在2006年9月30日进行竣工验收。2006年9月30日,中冠公司回函称项目工程尚未全部按约完工,环境尚需清理,未按国家工程验收有关规定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验收报告等。

因双方对工程是否竣工协商未果,中冠公司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开天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立即完成合同约定的剩余建设工程;开天公司支付逾期竣工的违约金1160000元(每日5000元,自2006年1月16日暂算至2006年9月4日,以后按实计算至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开天公司赔偿中冠公司其他经济损失251400元(包括监理费和甲方工程师工资的额外支出)。开天公司辩称,系争工程已经施工完成,其已在2006年9月发出验收通知,工程至今未能验收的原因在于中冠公司故意拖延。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至2006年9月29日开天公司向中冠公司发出验收通知,工程已基本符合验收条件,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冠公司应组织验收。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有关工程竣工验收的规定,按照双方合同关于违约条款的约定,判决:开天公司支付中冠公司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从2006年1月16日开始计算至2006年9月29日,按照每天5000元计算),中冠公司其它诉讼请示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施工单位是否按期竣工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的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质量标准完成其承包的建设工程任务。对于双方之间因逾期竣工违约产生的纠纷,首先需要对承包人的施工时间即工期作出正确的认定,据此判断承包人是否存在逾期竣工的违约事实。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确定的开工日期为2005年6月10日,合同约定的工期为215天,其中扣除因台风等原因顺延工期5天,故系争工程的竣工截止日期应为2006年1月15日。开天公司在2006年1月15日之前尚未竣工,构成违约,故应当承担从2006年1月16日开始至符合验收条件期间的逾期竣工违约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二是建设单位是否构成拖延验收工程项目管理者联盟,项目管理问题。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政府不再参与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而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自行进行验收,因而竣工验收工作的主导权在于发包人。如果在承包人完成施工任务并向发包人提交了竣工验收报告后,发包人出于种种原因不予组织验收的,必然会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14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本案中,系争工程已经建造完毕,仅有回填土等零星收尾工作尚未完成,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应当认定工程已经符合竣工验收条件。作为建设方的中冠公司,在收到开天公司的竣工报告后,理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即便存在零星土建工程未按设计规定内容全部建成,但只要不影响正常生产,亦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现因中冠公司拖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导致系争工程至今未进行竣工验收并直接导致工程不能交付使用,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开天公司提交竣工报告之日应视为工程竣工之日,开天公司的违约责任也应计算至该日。

律师建议

实际上,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的判决是不同于二审法院的,一审法院认为,2006年9月29日开天公司向中冠公司发函称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不能当然认为工程已备竣工验收条件,二审判决则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认定已经达成竣工验收条件。一审、二审法院对本案的不同态度实际上反映了一个问题:要求工程竣工验收时,怎样判断施工企业所做工程已经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一般认为,达到如下条件,可以交付竣工验收: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和竣工图纸。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所以,施工企业首先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的各项内容,在这些内容确认完成后,提供完备的资料,以防建设单位提出工程未完全完工、资料不完,不能验收的抗辩。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施工企业相对有利,但司法实践操作的不尽一致也是不得不注意的。如同本案,一审法院认为零星工程未完成,所以不符合验收条件,而二审法院则是相反观点。

第二个需要提示的问题建设单位不及时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问题。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10条违约、索赔与争议中,并没有约定甲方不进行验收的法律责任,所以施工企业应根据项目验收的需要,结合对甲方信用的了解,明确约定如甲方不及时竣工验收的违约责任,以减少甲方恶意不进行验收情况的发生。另外,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因为竣工验收发生争议也具有多样性,比如说甩项验收争议、甲方指定分包恶意拖延工期使得整个工程不能验收争议、资料不完争议、监理单位不配合争议等等,所以作为企业,应根据自己工程施工的经验,结合是经常出现的一些案例,制定出完备、实用、防风险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充分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非常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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